原本「台灣民政府(Taiwan Civil Government)」應該是自1945年10月25日中國軍隊開始,在日本國土台灣的軍事佔領至1952年4月27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,這段期間,中國軍事政府(行政長官公署)依國際戰爭法,在日本台灣所「應設立而未設立」之臨時治理機構。然而,在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,則應該變成「台灣美國軍事政府 (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aiwan)」,依照國際戰爭法,在日本台灣佔領地,如果比照「琉球列島美國軍事政府(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)」,包括沖繩、宮古及八重山之日本琉球佔領地,設立「琉球民政府」模式,所應該主動以親自(principal)或代理(agent)方式,設立之臨時治理機構。但是,其非關「人民主權(popular sovereignty),事實上,目前還無需台灣人民民意支持,因此,毫無詐騙空間,相反的,是需要本土台灣人民自己去深入了解。
「台灣民政府」雖是台灣地位正常化過程中,所必需設立之灘頭堡,然而,其成立性質和台灣到達最終地位時之「台灣政府(Government of Taiwan)」,暫時還沒有絕對關係,所以,目前「地位未定」,有待美國法理解決,針對這點,在華盛頓DC之「台灣民政府」會與美國政府協商解決。因此,如果有人將「台灣民政府」已經定位為「台灣國臨時政府」,這才是無正當性,在目前階段裡,任何有人主張或暗示,台灣主權已經獨立的「台灣國政府」或「美國台灣政府」,絕對是真的「詐騙集團」,無庸置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