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52年美國參議院所通過的「舊金山和平條約」第二b條規定:日本放棄對台灣、澎湖的管轄權(非主權),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。美國聯邦政府官報(Federal Register)引述1960年華盛頓地區巡迴法庭在處理Rogers v. Sheng案例判決指出:【沒有任何國際間的協議,已經表明把Formosa主權移交給中華民國˙˙˙】,美國國務院亦表明在1960年代美國之立場:【承認中華民國為中國之合法政府,也接受中華民國對Formosa的管轄】。甚至美國司法部(Department of Justice)和國土安全屬(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),對台灣國際地位有共同描述:「台灣不是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,台灣目前只是美國認同的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佔領與有效統治」。直到今日,美國政府仍然維持此一看法。2008年8月美國務院回覆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:「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」。